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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问题 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有哪些
精神损害赔偿越来越受到关注,很多人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往往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目前除了赔偿数额确认的原则外,尚无完全统一的量化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判决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也大小不一,甚至相差甚远精神是无形的,也具有主观性,同样的一个侵权行为,对不同的人而言,所受到的精神伤害也是有区别的,进行完全的量化标准也显得不太现实目前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主要适用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
能够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除了受害人之外,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以作为主体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情形主要是指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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