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如何行使婚姻撤销权
(相关资料图)
婚姻的撤销权须按法定方式行使,当事人不得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自行撤销撤销权人应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因此,撤销婚姻可以采取行政程序或者诉讼程序
(一)行政程序即由婚姻登记机关宣布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该婚姻的申请,并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诉讼程序即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婚姻受胁迫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二、如何申请无效婚姻
民法典规定,无效的婚姻自始至终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无效的婚姻不需要申请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