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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父母子女间扶养关系如何认定我国 婚姻法第26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关系,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行结婚二是由于生父母离婚,生父或者生母再行结婚形成的子女对生父母的再婚配偶称为继父母,夫或妻对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称继子女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主要有三种
1、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成年并独立生活,此类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双方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虽未成年,但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未受其抚养教育,此类关系亦属于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
3、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接受继父或者继母的抚养教育,双方形成抚育关系,具有法律上的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
二、如何认定继父母子女间的抚养关系
第一,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这是婚姻法第26条第二款的应有之义,因为需要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必然是未成年人
第二,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抚养,简单地说,就是“保护并教养”,强调长辈对晚辈的教育和保护,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目的是要让子女健康成长,所以抚养教育关系一般需要在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如同亲生父母一样,继父母对子女的生活、学习、身体、精神等各方面都有一定照料,这才是抚养的真实含义
第三,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对于究竟维持多长时间,法律没有统一规定但在实践中目前并不能完全因为抚养时间短就否认形成抚养关系,只是若抚养时间不长,比如只有1、2年,认定抚养关系时就必须特别慎重,需要考虑具体案情和权利义务的对等等因素另外,在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教育因子女成年而自然终止的情况下,抚养、教育的时间可以考虑得短些如果继子女尚未成年,但由于继父母与亲生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而继父母又不愿继续抚养继子女,则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的时间应考虑长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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