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资料图】
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