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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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资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婚前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或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解读
可见,我国民法典原则上规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同时又允许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婚前财产协议的概念并未出现在具体的法律条文之中,关于婚前财产协议概念的理解在司法实践中存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登记之前就双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的归属所作的约定约定的内容可以是婚前财产及婚后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可以约定为共同所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所有财产做出的不作为婚后共有财产的约定对婚前财产所有权的归属作出约定在婚前、婚后均可办理,不受登记与否的限制
三、注意事项
订立婚前财产协议必须遵循自愿、对象是夫妻财产、内容合法的要求首先,双方必须出于自愿订立财产协议,不能隐瞒、欺诈、胁迫,也不能乘人之危基于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所订立的协议是无效的;其次,协议的对象必须是夫妻财产(括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不属于夫妻所有的财产不能成为协议的客体;再次,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既不能规避法律,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