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诉讼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行政诉讼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有
【资料图】
1.合法原则行政调解必须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要受到法的理念与精神的支配,公平、公正地化解纠纷,有效地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自愿原则其内容包括一是当事人申请调解自愿;二是当事人是否达成协议以及达成何种协议自愿;三是行政机关在行政调解程序中不能介入任何强权的因素,必须完全尊重当事人的意识自治,为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提供最大限度的便利
3.效益原则设立行政调解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其解决纠纷具有高效益的优点因此,在行政调解中,必须避免调而不解等“和稀泥”现象的产生
二、
行政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
1.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件
2.行政裁决案件
3.行政合同案件
4.行政指导案件
5.行政不作为案件
6.行政许可案件
7.行政征收案件
8.行政补偿案件
9.被诉行政行为有瑕疵,但不宜判决变更或撤消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
行政诉讼中不适用调解的原因有哪些
行政诉讼中不适用调解的原因有
1.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此合法性的判断有明确有事实标准和法律依据,不容争议双方当事人相互协商找法网提醒您,因此,具体行政行为要不合法,要不违法,在合法与违法之间或存在其他可能性,也就不存在法院调解的空间和余地
2.调解的前提是当事人双方必须对其权利享有实体上的处分权,而在行政案件当事人中,虽然原告可能享有一定的实体处分权,但被告行政机关因为行使的是国家管理权,这些职权同时也是其法定职责,不允许其随意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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