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仲裁的特点
【资料图】
1、审理难度加大
人身保险主要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该合同纠纷仲裁的特点是审理难度加大,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时间较短,保险立法不尽完善,而社会对保险的需求日益增多,保险案件类型呈现多样化态势
2、具有保密性
不公开审理,开庭审理案件,不允许旁听,不允许新闻媒体采访,案件的有关事实和裁决结果不向当事人之外的任何人公开,能更好地保护保险企业的商业信誉
3、意外险纠纷中被保险人“猝死”的保险责任问题值得商榷
在意外险案件中,保险公司往往以猝死是潜在疾病所致,不属于意外伤害事故为由拒赔如何认定判断意外伤害的外来性、突发性、非本意性、非疾病性,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尚存较大争议
劳动纠纷必须仲裁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程序先协商,协商不成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申请仲裁,仲裁不服,提起诉讼
协商,调解都不是必经程序,但仲裁是诉讼前的必经程序
法条原文如下供参考
劳动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知识仲裁有时效期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另外有时效中止或中断的情形,具体你可参见如下法条
原文如下供参考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