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有关破产企业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破产企业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破产企业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资料图片)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