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男)与王某(女)于2019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进而登记结婚,结婚后,后双方因性格、观念不同,婚后经常吵架,王某后来在网上认识了一男子,后来在与该男子见面的当晚两人发生了性关系,并且怀孕了丈夫李某知道此事后,无法忍受妻子的婚外情,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和王某离婚,王某以自己处于孕期为由要求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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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虽然法律规定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法律也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不在此限而本案中,女方出轨并怀有他人小孩,女方存在重大过错,依据法律规定,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准予离婚为保护男方的合法权益,应判决离婚遂受理此案,并审理双方离婚事宜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虽然法律规定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法律也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不在此限而本案中,女方出轨并怀有他人小孩,女方存在重大过错,依据法律规定,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准予离婚为保护男方的合法权益,应判决离婚
第一、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女方孕期,男方提出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相关法律虽规定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同时法律留有了兜底条款,即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说明立法者在立法时就没有否认一切,也考虑到了特殊情况同时,法律规定,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结合法律条文连贯性、立法本意及妇女权益的保护,我们应理解为一般情况下,出于保护妇女权益,女方怀孕期间,男方提出离婚的,法院不能受理;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其次,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该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我们可以从反面得出女方婚内出轨怀孕,男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第二、婚姻中应遵循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孕期女方权益无可厚非,因为在通常情况下,女方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尤其是怀孕中的女方,生理和心理都不稳定且付出巨大,需要男方照顾但是,婚姻中男女双方是平等的,女方的权益保护不能建立在侵犯男方权益上如果女方怀的是男方子女,男方天然负有扶养、照顾义务;本案中,女方出轨怀有他人子女,女方过错在先且对男方身心造成重大伤害,男方此时处于弱势地位,保护的对象应该是男方离婚是对男方的解脱,也是男方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途径,如果不能离婚,无疑对男方是不公平的,于情于理不合,也有违道德伦理
第三、从实践中看,本案男女双方符合离婚条件首先,婚姻中,男女双方负有忠诚义务,相互尊重、相互关爱、相互扶助本案中,女方出轨且与他人怀有小孩,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并给男方造成重大心理伤害因女方怀有他人孩子,可以说双方已不具备重新和好的可能和感情基础,我们应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其次,法律不能为过错方买单,法律维护的是正义,不能助长不良风气
本案中,如果判决不准离婚,无疑会向社会传递一个错误的信息女方出轨受法律保护其不仅与社会道德相悖,也不是法律所提倡的,不能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