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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法被执行人死亡如何处理
应当中止执行,待继承完毕后恢复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执行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执行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执行一般规定是怎样的
1、民事诉讼以双方当事人对抗为原则,执行程序也是如此
当前相关法律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如果申请执行的权利人死亡,就应当由继承人继承权利,继续执行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权利的,执行程序便无须继续
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权利人死亡的情况,法院应当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直到权利人的继承人出现并且提出申请,法院才恢复执行程序
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都是遗产,都要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这些合法财产,不仅包括既得财产,还包括一些应得财产,也就是期待利益
如果执行标的是财物,那么,尚没有执行的财物便是执行申请人的期待利益,执行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死亡,依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给付,而尚没有给付的财物,就成为他的遗产,应该适用继承制度
2、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法院应裁定执行终结,而其他情况下,作为执行申请人的权利人死亡后,执行程序应该中止,等待新的权利人的申请以继续进行,这便涉及到继承问题,涉及到对执行申请人的继承人资格认定问题
按照规定行政诉讼法被执行人死亡的话应该应当中止执行,等继承完毕后再恢复执行,对于行政执行的话是有一定的原则规定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