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行为无效的情形有几种违反收养法的行为无效具体包括什么
收养行为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两种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违反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55条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本条具体内容又包括以下三种
(1) 收养关系当事人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收养行为无效
(2)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无效
(3) 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收养行为无效
(二)违反收养法的行为无效,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种
(1) 违反收养法基本原则的收养行为无效
(2)违反收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主要指违反收养法规定的收养当事人资格条件的
(3)违反收养法规定的程序要件的收养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