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可以否定公司法人人格?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在公司成立后股东虚假出资,或出资完毕后股东故意抽逃资金的。
2.公司法人和股东人格混同的。即通常所说的“两块牌子,一套人马”误导利益相对方的。
3.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自己优势地位,滥用职权操纵公司决策、经营,用公司与债权人进行交易的表象,掩盖股东、实际控制人私下交易的非法目的的。
4.在公司经营陷于困境后,将优质资产转移另行组建新公司,新设公司脱壳独立经营,来逃避原公司债务的。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经营过程中,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经人民法院判决否认公司独立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判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承担法律责任的一种措施。
在我国公司法人人格指什么?
法人人格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享有独立主体的法律资格。也就是说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在法律上是没有独立的人格。
《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