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有哪些解决方案?
在各种承包经营合同中,较为常见的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条规定适用于一般的合同纠纷的管辖。当具体的某种合同有特别规定时,以特别规定为准。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专属管辖制度: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合同法的规定作了司法解释,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因此,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发生纠纷时,应由承包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有什么区别?
一、类型不同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明确规定的典型合同之一。承包合同则不是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一类合同,内容上可能综合了几种不同类型合同的特点。
二、标的物不同
租赁合同签订的目的是对租赁标的物使用权的让渡,所以需要存在一个有形物作为租赁标的,能够交付,并且该物有使用价值。承包合同不一定存在一个实际的标的物,可能只是一种经营模式,比如出租车行业,出租车本身可能是司机所有的,司机承包的是出租业务本身而不是车,所交的份子钱也不是租金;再如工程承包,承包方承包的就是工程,不是已经存在的具体的实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