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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名称变更后合同效力如何?工程质保金合同条款看这里

图书名称变更后合同效力如何?工程质保金合同条款看这里
2023-06-29 14:19:50 来源:民企网

图书名称变更后合同效力

法律分析:有效的。合同的变更仅是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而合同的当事人保持不变。合同有效成立后,其主体和内容均可能因某一法律事实而发生变化,合同内容的变化,可表现为合同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规格、价金数额等合同内容的某一项或数项发生变化。如果合同内容已全部发生变化,则实际上已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一个新合同的产生。在非根本性变更的情况下,变更后的合同关系与原有的合同关系在性质上不变,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学说上称为具有同一性。因此,仅仅是名称发生变化的话,此时合同依l旧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工程质保金合同条款

法律分析:合同条款中对涉及质保金的下列事项最好事先进行约定:(一)质保金预留比例、返还期限及方式二)质保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三)具体的保修范围、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以及发生争议的处理程序等。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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