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认定书在民事案件审理中:
责任认定书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的地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法发(1992)29号”通知第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由此表明了责任认定书在民事审理中的地位:
责任认定书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裁决,而是确定当事人在此起交通事故中应负多大责任的文书。交通事故当事人仅仅对事故责任不服,可以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重新认定,而不能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裁决。
什么是直接原因原则:
行为人的行为是实实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损害后果发生的因素,它就构成事实上原因,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作为技术认定,应载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只是证据之一,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从技术的角度出发,认定直接行为人的责任,而不须考虑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人的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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