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敲诈勒索罪既遂和未遂如何认定
1、判断敲诈勒索罪既遂还是未遂,应以犯罪人是否实际取得他人财物为标准。如被害人已按犯罪人的要求将财物交付于特定的地点或交付于犯罪人所指定的特定的人,但犯罪人尚未前往取得就被抓获的情况,由于被害人是按犯罪人指定的地点或人进行交付的,故仍应视为犯罪人可以实际取得该财物,宜认定为既遂。但对于被害人事先报警,公安机关已然布控,只待犯罪人前往指定地点取钱即将其抓获的,应认定为未遂。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
1、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2、其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要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