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买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1、在结婚前,男方已经购买,付清房款和拥有所有权的房子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2、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男方在结婚前签订买房合同:
(1)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房子,如果其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房子登记在首付房名下的,可以先协议处理;
(2)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该房子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可以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婚前男方全款购买的房子:
(1)若是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也没有添加女方姓名的,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
(2)若是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的,视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还房贷期间可以加女方名字吗?
有房贷不可以加女方名字。原因如下:
1、一般情况下银行和房管局在房屋存在抵押的情况下是不允许变更所有人的,所以需要在还清房贷之后才能加女方名字;
2、不过现在婚后仍还贷款,这时的支出属于两个人的,以现在法律来看房子也是属于不贷款一方的财产;
3、通常加上对方名字后,房屋将被认定为夫妻的共有财产,贷款也认定是夫妻的共同债务;
4、如无“借条”等其他证据,父母的出资也将被认定为赠与夫妻两人,归双方共有,若出现离异,父母也无权索回出资钱款;
5、但如果购房后“准夫妻”并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是分手,那么“准婚房”仍将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贷款也是为双方的共同债务。但对于父母的出资,如果有相应证据显示父母出资是基于“准夫妻”双方结婚的目的,法院也会认定这部分出资是一种附加条件的赠与,而条件就是双方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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