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是什么意思?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可以依法发生中断或中止。在法律规定的仲裁申请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会对权利人的实体权利进行保护,但在法定的仲裁申请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再行使请求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便不再进行保护,权利人就此丧失了胜诉权。
一、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二、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三、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劳动仲裁时效过了六年怎么办?
部分当事人因各种原因延误仲裁期限,仲裁委员会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劳动争议无正当理由超过仲裁期限的,当事人丧失胜诉权利。
(2)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期限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情况。例如地震、洪水、火灾等现象或战争等社会现象或其他类似军事行动造成的情况。“其他正当理由”的范围很广,比如当事人不知道有仲裁委员会,就会拖延与其他部门的仲裁或者生病,或者童工的法定代表人没有确定等。至于“理由”是否合法,应由仲裁委员会确定。
(3)当仲裁时效到期时,需要查明是否有中止仲裁时效的情况。扣除中止时间后未超过仲裁期限的,仲裁委员会视为未超过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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