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对拆迁许可证的发放程序和内容依据进行审查。
被拆迁人在对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时,不仅要从形式上审查被拆迁人是否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以及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这五个文件,还要审查拆迁人的这五个文件是否真实有效、是否为合法取得、文件持有人与拆迁人及申请人是否一致。还可以审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拆迁许可证时是否存在严重违反程序、是否超越职权、是否徇私舞弊的行为。
Ⅱ、对拆迁人资格的审查。
对上述五个方面的资料进行审查的时候,无论如何不能忽略对拆迁人自身条件的审查。拆迁人资格的审查是十分重要的,拆迁管理部门给谁发放了拆迁许可证,谁就是拆迁人,谁就具有拆迁资格。没有获得拆迁许可证的人,不具有拆迁资格,坚决不准许实施房屋拆迁活动。
实施委托拆迁的,委托人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此委托合同要备案。被拆迁人不仅要审查被委托的拆迁单位是否有委托手续,还要审查被委托的拆迁单位是否是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
Ⅲ、对拆迁许可证本身进行审查。
被拆迁人要对拆迁许可证的本身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具有漏洞、多填、篡改或者字迹不清、未加盖公章等不合法情形,必须形式合法。被拆迁人还可以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范围和拆迁人提供的房屋拆迁范围,实地勘察是否与拆迁许可证相符,有无扩大和缩小的现象,,自家房屋是否坐落在范围之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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