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的不动产证有哪些不一样
1、拆迁安置房不动产证与一般住房的一样。拆迁安置房不动产证是产权人享有该拆迁安置房物权的证明,是由国土资源部监制的不动产登记簿证。产权人应到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申请权籍调查,市登记中心核准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后到登记窗口领取不动产证。
2、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哪些拆迁安置房可以买卖
1、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房权,并且没有规定限制对外出售,或者限制转让5年的期限已满,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这样的安置房可以买卖。
2、而市面上挂牌的拆迁安置房,往往是没有取得产证,或者是刚刚取得产证,按规定5年内限制转让的房子。
3、尚未取得产证的拆迁安置房,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产权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没有登记备案的,除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形外,不具有民法典上的产权效力。也就是说此类安置房还没有取得安全产权,对外出售是不合法的。即使签订附生效的买卖合同,期间风险也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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