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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简讯:离婚未成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吗?婚姻法解释第二条的内容是什么?

每日简讯:离婚未成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吗?婚姻法解释第二条的内容是什么?
2023-07-05 08:32:41 来源:法制法律网

登记瑕疵 主张婚姻无效先提行政诉讼

摘要:《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解释: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实生活中,常常有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中存在瑕疵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在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时,如果同时欠缺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内,可以被法院宣告无效,但对仅有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的法律效力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以婚姻登记中的瑕疵问题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要不符合婚姻法第十条关于婚姻无效的四种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形之一,法院就只能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案例:1998年,万州胡某和女友张某确定恋爱关系,开始共同创业。2001年二人举行婚宴,2002年春节办理婚姻登记,委托他人领取了结婚证。2005年9月,胡某以结婚证非本人去领取,婚姻不合法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当时法院判两人婚姻无效。

点评:重庆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倪世均说,当事人可向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认为委托他人领取结婚是两人的共同意愿,属“程序瑕疵”,两人的结婚实质要件构成,婚姻有效。

意义:婚姻大事,每一个环节都需慎重面对。结婚登记应双方亲自到场,注意相关环节,小心自己“好心”产生恶果,结果自己可能被追责甚至吃官司。

亲子鉴定 拒绝鉴定可认定非亲生

摘要:《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解释: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案例:1995年,渝中区男子陈某与女友小张结婚。婚后,陈某怀疑小张有外遇,但一直没有证据。女儿出生后,陈某发现女儿长得不像自己,一次女儿生病需要输血,他献血时,检查医生无意中一句“你女儿不是你亲生的”加重了他的怀疑。此后他收集了妻子婚后情人开房的证据。2000年,陈某在提出离婚时,要求对女儿亲子鉴定,但因妻子不同意亲子鉴定,一直拖着没离。[page]

点评: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杜江涌说,在《婚姻法解释(三)》颁布前,法律对此类问题无明文规定,造成案例中陈某多年一直没能确定女儿是否是自己的“血脉”。《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实际是“亲子鉴定”在法律上得到认可,案中的女方不配合鉴定,法院将判她败诉。

意义:认可亲子鉴定,既保障了子女的利益,同时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维系了社会正常的亲情伦理关系。这警示那些家庭观淡漠的人,不注意维护婚姻法“一夫一妻”的严肃性,可能会自食其果。

离婚未成 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摘要:《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解释:实践中,主张离婚的当事人一方在签署协议时可能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方面作出一定的让步,目的是希望顺利离婚。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时一方反悔不愿意按照原协议履行,要求法院依法进行裁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往往成为离婚案件争议的焦点。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反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案例:2006年,梁某与女子赵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0年,梁某因外遇决定与赵某离婚,同意将所有财产留给赵某,并签订离婚协议,但因都舍不得儿子,二人当时并未办理离婚登记。2011年,二人再次因感情不和准备离婚。此时,赵某以当时的离婚协议要求法院将所有财产判给她,但梁某反悔。按《婚姻法解释(三)》,法院可认定该协议无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点评: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贺恩权说,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但尚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到法院离婚的,《婚姻法解释(三)》允许当事人反悔。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成立。

意义:婚姻不是儿戏,无论结婚还是离婚都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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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ews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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