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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担保法是1995年颁布的,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对其进行过解释
“连带责任有期限,连带责任的期限首先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存在超过保证期限的,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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