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三代旁系血亲收养条件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三代旁系血亲收养条件如下
1.被收养人可以不受不满14岁的限制,即被收养人可以超过14周岁,也可以是成年人
2.作为送养人的生父母即使没有抚养子女的困难,也可以将子女送养;即使被收养人不属于生父母没有能力抚养的子女,也可以被送养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女儿时,可以不受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
4.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二、收养关系的成立
收养关系的成立如下
1.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3.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4.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三、收养关系的解除
收养关系的解除如下
1.收养的协议解除
收养的协议解除是指养父母与养子女双方同意,终止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2.收养的法定解除
收养的法定解除是指在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的理由将收养关系予以解除的法律行为
我国民法典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养子女成年后,由于某种原因导致与养父母之间的关系恶化,双方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养父母或养子女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