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有哪些特征
(资料图)
一、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在我国,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无太多限制但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法律往往对行纪人的资格、业务范围有严格的限制并对其业务活动实施专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由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但其所提供的劳务具有特定性,各国基本都规定为物品的买进或卖出,且限于动产范围之内,不动产贸易不属于行纪范畴我国民法典将行纪合同的标的规定为”从事贸易的活动“,实践中多指动产、有价证券的买卖以及其他商业上具有交易性质的行为,如代购、代销、寄售等
三、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在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虽然处理事务的结果最终归于委托人承受,但行纪人是以独立的主体资格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无须向第三人披露自己与委托人的委托关系,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也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使然相应地,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一般不存在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无须支付与第三人的磋商、资信调查成本这是行纪合同最重要的法律特征,也是其得以蓬勃发展的根源所在四、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虽然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但交易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归属于委托人承受,行纪人为其买入或卖出的商品或有价证券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
行纪合同纠纷有哪些解决方式
1、在我国行纪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包括
(1)当事人就争议的事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解决纠纷;
(2)在第三人的主持下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
(3)双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
(4)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进行判决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一条,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