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有哪些
(资料图)
1、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如下
(1)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2)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非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这种变普为简的程序选择权具有单向性与有限性,并且应当在开庭前提出,口头提出的,须记入笔录并签章确认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民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如下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往往在事实认定或者诉讼程序方面存在错误,为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不适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