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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岩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市场化实物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黄岩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市场化实物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2022-06-24 06:08:18 来源:黄岩区住建局

《黄岩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市场化实物安置实施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黄岩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的《黄岩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市场化实物安置实施办法 (试行)》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7月1日前,通过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黄岩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89100893。

黄岩区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6月21日

《黄岩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市场化实物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政策目的】为推进我区城市更新工作,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政策,拓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渠道,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安置需求,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黄岩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试行)》(黄政办发〔2016〕101号)、《黄岩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黄政发〔2018〕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市场化实物安置定义】市场化实物安置是根据被征收人自愿选择原则,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出具市场化实物安置购房支付凭证(以下简称“购房支付凭证”),被征收人凭“购房支付凭证”直接购买本区范围内由征收人指定的房源 (包括商品住宅和营业用房)的安置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已实施的征收项目,被征收人已签订套式安置征收补偿协议,但尚未安置完毕的,被征收人选择市场化实物安置的可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条【“购房支付凭证”金额确定】被征收人选择市场化实物安置的,征收人在市场化实物安置结算区片价(见附件)的基础上再给予25%的补贴。“购房支付凭证”票面金额=[选择市场化实物安置的安置房(或部分成套安置房)套型中间值面积×市场化实物安置结算区片价+旧房(或部分对应的旧房)补偿款-安置房应付结算款]×125%。市场化实物安置结算区片价由区住建局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适时调整发布,该结算区片价仅限适用于市场化实物安置。

第五条【可购房源】纳入市场化实物安置房源目录库的商品房,须由商品房开发企业与区住建局签订责任书,并承诺对选择市场化实物安置的被征收人购买商品房给予定向价格优惠,不得随意涨价和捂盘。市场化实物安置房源目录库由区住建局及时更新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实名制】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市场化实物安置补偿协议后,由征收人出具“购房支付凭证”。“购房支付凭证”实行实名制,按被征收的房屋房产证上记载的户主及共有人实名登记,不得转让、买卖、套现。

第七条【有效期】“购房支付凭证”有效时限为一年(被征收人选择本征收区块内的商品住宅凭约定可放宽至三年),若超过规定有效期,已签订市场化实物安置补偿协议和“购房支付凭证”自动失效。

第八条【结算方式】被征收人与商品房开发企业签订购房协议后,可凭“购房支付凭证”、经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销售发票及时与征收人结算。被征收人购买期房、现房的,征收人首期支付“安置支付凭证”票面金额的95%;房屋交付使用并开具正式销售发票的,再支付5%。“购房支付凭证”票面金额结清后,由征收人收回“购房支付凭证”。

第九条【超额结算】被征收人选择购买的房源总价应当不低于“购房支付凭证”票面金额,房源价格超过“购房支付凭证”票面金额部分,由被征收人与销售方自行结算。

第十条【政策执行】本实施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视试行期间实施情况进行调整或废止。2022年4月13日至本实施办法发布之日期间出具的”黄岩区住房征收市场化安置购房证明”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并重新出具“购房支付凭证”。《黄岩区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房票”结算办法》(黄政办发〔2016〕58号)和《关于调整“房票”结算办法的通知》 (黄建发〔2022〕6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黄岩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市场化实物安置范围及结算区片价格(仅限市场化实物安置)

附件二:黄岩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市场化实物安置范围图(仅限市场化实物安置)

附件一:

附件二:

标签: 黄岩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市场化实物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责任编辑:newsc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