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新湖中宝公告称,新湖中宝及董事长林俊波、总裁赵伟卿、董事会秘书虞迪锋、财务总监潘孝娜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于2022年11月10日印发的警示函。
具体问题涉及:2018年至2021年公司向公司参股的、控股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新湖控股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公司仅就部分财务资助金额履行决议程序及披露义务;公司投资长安信托·长安盈海外精选16号单一资金信托产品未经董事会审议,也未披露该事项;公司未披露收购杭州易百德微电子有限公司30%股权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部分贸易业务收入确认不准确;公司部分债券发行存在非市场化发行行为。
公司表示,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并汲取教训,切实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高公司内部管控和规范运作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