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开封讯(记者 崔学庆 实习生 崔平新)“法官,我今天是来还钱的,你们能不能快点把执行公告撤下来,都没人敢到我经营的摄影馆里照相了。”当被执行人杨某看到所经营的摄影店门口,竟然贴着印有自己清晰照片、姓名等信息的执行公告,不仅丢了面子,还严重影响了生意运作,在强大的社会舆论和压力之下,杨某主动在11月14日一大早赶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交纳了全部案件执行款十四余万元。
2017年5月,被告杨某与原告王某合伙经营一家摄影店。可好景不长,双方因经营问题产生争执,原告退出合伙,两人经协商后约定,被告于年底前退还原告投入本金12万元,并支付购买的打印机、单反相机、电脑等物品款项23675元。之后,因被告未履行约定被告上法庭,经鼓楼法院主持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三个月内分期向原告支付款项143675元。然而,杨某依旧未按期支付。2018年10月,王某无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走访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杨某仍经营着摄影店,具有履行能力。于是,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日期内到法院履行义务。可是,杨某并未主动报告财产情况,也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执行法官果断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同时,通过电话严厉告知杨某有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告诫他如仍然拒绝履行债务,其经营的摄影店将被法院强制查封。但杨某始终对法院采取的各种措施不理不睬。
11月13日,执行法官将印有杨某照片、姓名、执行标的等信息的执行公告张贴在摄影店门口,告知其三日内如不还款将依法查封该摄影馆。在一系列“攻击”举措后,杨某终于招架不住。11月14日上午,杨某主动赶至法院执行局,将143675元执行款一分不少的交到执行法官手中。至此,该案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