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网开封讯(记者 崔学庆 实习生 吴文中)11月27日,经尉氏县人民法院合议庭合议,被执行人李某与张某丽儿子账户内的存款列为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冻结,在最大程度上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2018年9月,尉氏县城关镇申请人王某强拿着判决书到该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李某及其妻子张某丽应支付王某强货款共235000元。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尉氏县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发现两名被执行人名下均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
2018年11月10日,申请执行人王某强提供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李某已经与其妻子张某丽协议离婚,可能将其财产转移至其亲属名下,并提供了李某母亲及其儿子的身份证号码。执行法官依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进行多方走访、查询,发现李某与张某丽在2018年4月协议离婚,李某母亲名下有一处房产,李某与张某丽的儿子李某亮今年12岁,但李某亮账户内有存款共计153663.24元。根据银行交易明细显示,李某儿子账户内的存款系判决审理期间陆续由张某丽账户转账所得。该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可能性,且被执行人李某、张某丽一直躲避法院执行,至今仍下落不明。
在审查过程中,法院指定期限内李某、张某丽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儿子的存款来源,也未提出异议。
11月27日,经尉氏县人民法院合议庭合议,将该案件涉及的被执行人李某与张某丽儿子账户内的存款列为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冻结,在最大程度上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该院认为,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时,可将被执行人的未成年子女银行存款等财产列入查询范围,当被执行人不能举证证明该款系未成年人接受的奖励、报酬等收益的,且该笔存款的取得与未成年案外人的年龄和智力情况严重不符,可以将该财产认定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收入,归夫妻共同所有。而未成年子女作为家庭关系中的一员,其名下财产除因奖励、继承、报酬等方式取得以外,不论来源于夫妻任何一方,都应具有家庭共同财产的性质。对于家庭成员来说,银行帐户内的存款完全可能是家庭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特别是在被执行人对外有巨额负债,但其未成年人子女名下银行帐户内却出现大额存款,与常理相悖,在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情形下,可以推定存款所有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属于家庭共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