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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数百名车主购买预付式加油电子卡失效无处退款

福建省数百名车主购买预付式加油电子卡失效无处退款
2021-02-10 11:04:29 来源:中国消费网

福建省数百名车主购买的中经汇通车主生活权益电子卡(以下简称车主电子卡)因经营企业资金断链而无法使用。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福建省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泉州市消委会支持2名消费者起诉涉案的3家企业。近日,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对这2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两家企业退还车主电子卡内的余额,另一家企业承担三成连带责任。

电子卡失效无处退款

泉州消费者王先生投诉称,2019年6月,他在锐特智公司所运营的“泉州通”公众微信号及APP平台看到“中经电商-福建”车主生活权益电子卡的广告、发布信息及相应购买链接。该电子卡由泉州通客户端联合中经汇通公司推出,广告称购卡可享受“买3000元送1500元”的七折活动等优惠,可适用于泉州区域内多家加油站加油使用。王先生于2019年6月12日、6月26日购买6000元的电子卡,使用一阶段后被加油站告知无法使用电子卡,余额4180元无法消费。王先生联系中经汇通的客服协商退款事宜,未获任何退款。锐特智公司作为电子卡的联合发布主体,也未退还任何的款项。

另一名消费者林女士投诉称,她于2019年2月28日购买了3000元的车主电子卡,使用该卡加油一段时间就发现附近加油站开始陆续停止与中经汇通的合作,到2019年底此卡已经无法加油,找相关企业退款无果。

车主电子卡消费者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案电子卡购买后无法正常使用,涉案相关企业的行为严重损害原告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须承担退还电子卡余额的责任。

支持消费者起诉

记者从泉州市市场监管局获悉,2019年以来,泉州市市场监管局陆续接到400多件消费者投诉。经泉州市12315和泉州市消委会协调,成功调解首批43件消费投诉,因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资金断链失去联系,后期投诉无法继续调解,因此其余纠纷协调未果。经查,由于中经汇通实际注册经营地在广州,不在泉州市市场监管局管辖范围。而对于泉州通平台,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多次组织调解及约谈,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和泉州市消委会决定支持消费者采取法律手段,对涉案的中经汇通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福建中经汇通有限责任公司、泉州锐特智媒体运营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并联系消委会律师团提供援助。由于此案涉及者众多,在与相关部门沟通后,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和泉州市消委会决定支持王先生、林女士这2名消费者起诉。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和消保委还积极与法院沟通,发函载明前期调解过程,表达支持消费者诉求的观点,要求三家被告将车主电子卡余额款返还给消费者并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者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名消费者与中经电商、福建中经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有效。中经电商、福建中经作为电子卡的销售方,在电子卡无法继续使用的情况下,应承担退还卡内余额的违约责任。

根据锐特智公司与福建中经之间签订的营销合作协议,可以认定锐特智公司系涉案电子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双方约定的营收分润是广告、平台费用的收取模式。依据《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导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锐特智公司所用“泉州通客户端联合中经汇通公司重磅推出”宣传用语,并在电子卡加入“泉州通”等字样,容易误导王先生、林女士等消费者,使其误以为涉案电子卡系泉州通自营业务,并基于对泉州通的信任购买此产品。据此,锐特智公司在提供平台及推广服务时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

综合考虑其过错程度及对消费者造成的影响、涉案电子卡的消费情况等因素,法院酌定锐特智公司对中经汇通、福建中经的退款义务承担30%的连带责任。中经汇通、福建中经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丰泽区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丰泽区法院判令中经汇通、福建中经分别返还王先生、林女士4180元、905元;锐特智公司对上述债务中的1254元、271.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观点:

3家涉案企业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上述案件,福建尚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平称,涉案的3家企业均系消费者购买的车主电子卡的合同,应当共同对消费者承当违约责任。锐特智公司在广告宣传中系以加油卡的经营方、出售方的身份进行宣传,在其广告中明确其系与中经汇通公司(上市公司)联合销售该加油卡。因此,锐特智公司系加油卡的发布及销售者。从购买的方式及路径上看,被告锐特智公司并不是仅仅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而且系加油卡的实际经营销售主体。因此,加油卡属于该公司的自营业务,锐特智公司应承担商品销售者的责任。从三被告的合作模式上看,各方并非只是广告服务合同关系,而是合作营销关系。双方共同为加油卡的销售进行宣传与营销,被告锐特智公司系加油卡事实上的销售主体。涉案3家企业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无法继续提供加油卡服务,造成合同目的现无法实现,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连带返还原告加油卡内余额。

“本次诉讼是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市消委会首例支持消费者起诉案件,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取得了胜利,为消费者挽回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让消费者维权更有底气。”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消费者权益保护科科长陈晓丹说,“这是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市消委会主动发挥社会力量和司法力量联动作用,运用法治思维,为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进一步积极探索。本案的宣判在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对规范预付卡销售企业和销售平台、推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管有着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据悉,因两名消费者和锐特智公司不服,均提出上诉。泉州市市场监管局、泉州市消委会将在二审继续支持消费者并提供法律帮助。《中国消费者报》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刘晓旭记者张文章)

(责任编辑: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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