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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立案调查2家食盐经营户

福建厦门:立案调查2家食盐经营户
2022-08-08 20:07:13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张钧鑫记者张文章)为了维护食盐市场秩序,保障食盐质量安全,守护市民健康,8月以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开展了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截至8月7日,该局本次行动共检查食盐经营户24家,对其中3家经营户发出了责令整改告知书,简易处罚1家,立案调查2家。

食盐有“碘”,守护市民健康。食盐加碘,事关市民身体健康。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福建省经信委食盐加碘含量标准2012》,福建省经营户经营的食盐碘含量应该为25mg/kg,允许波动范围为30%,即18—33mg/kg。对于特殊人群使用的未加碘食盐,经过前期公开遴选,福建省未加碘小包装食盐供应商为福建省盐业公司,经营期限至2027年底,本省食盐经营者应当从厦门市未加碘食盐销售指定网点购买。在此次食盐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同时进行现场宣讲,向商家宣传食盐专营政策及法律法规,并张贴相关政策告知书。

执法人员在检查食盐产品标识信息。资料图片

在海沧区新垵村附近的一家粮油店门口,执法人员发现门口有一袋散装食盐正在售卖中。在调查中发现,该散装食盐为食品加工用盐(未加碘),且商家无法提供该食盐进货凭证。该店涉嫌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散装食盐、非定点零售企业销售未加碘食盐等多项违法行为。海沧区市场监管局当即对此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正对该案件正在做进一步调查。

接下来,海沧区市场监管局将对辖区食盐经营、使用的商户继续加强监管,做好食盐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涉盐经营者,根据《食盐专营办法》规定,我国实行的是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保证食盐质量安全可追溯。食盐零售单位购进食盐时,应查验供货者食盐定点批发资质并保存合法的有效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至于有资质定点批发企业名单,涉盐经营户可以登录中国盐业协会官网中“盐行业信用管理与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查询。

据悉,我国目前是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对于违法违规者,执法部门将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将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依据《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标签: 福建厦门 立案调查

(责任编辑:newsc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