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南宁讯(记者顾艳伟)8月11日,广西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第二批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中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私宰肉、非法销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鱼类以及不合格食用油等。柳州市市场监管局希望通过曝光典型案例,震慑非法经营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一、柳州市鱼峰区黄某平销售无检疫检验证猪肉案
鱼峰区白沙镇市场监管所联合白沙镇派出所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时发现,当事人黄某平销售的猪肉无广西肉检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猪肉无广西肉检验讫印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也无法提供所销售猪肉、猪油、猪内脏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和《动物检疫合格证》,属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2年1月21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物品、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三江侗族自治县良口李哥渔家乐美食店经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食品案
三江县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内饭店进行检查时发现,三江县良口李哥渔家乐美食店内有野生鱼类销售,其中芝麻剑鱼0.2斤、鳜鱼2.4斤、鲶鱼2.24斤。在三江县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联席会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执法人员对该批野生鱼类进行现场放生。
经查实,当事人存在经营的野生鱼类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营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2022年5月23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广西融安乔松园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花生调和油案
融安县市场监管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接到广西融安乔松园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一将花生调和油不合格报告(报告编号:SP202128134)。该报告显示,融水县市场监管局在流通环节抽检的一将花生调和油被检出植物油脂中禁用的食品添加剂乙基麦芽酚(生产日期:2021-8-17,净含量:830毫升),样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实,2021年8月25日至9月19日,当事人以135元/件至142元/件不等的价格陆续将上述批次一将花生调和油销售至融水县拱洞乡四海日杂经营部、融水县白云乡韦盛百货店等处,违法所得468元。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企业,在购进食品原料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也未将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导致抽检不合格的违法事实。依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柳州市明雄茶行经营冒用他人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的预包装茶叶案
柳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协助调查函,对柳州市明雄茶行销售的“早春绿茶”“茉莉花茶”等预包装茶叶标签标识相关问题进行调查。
经查实,上述产品所标称的生产企业已经不存在,当事人存在经营冒用他人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号的预包装茶叶,及采购预包装茶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广西食品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2022年6月21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处以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没款共计5007元的行政处罚。
五、柳城县凯顺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4月28日,柳城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时发现,柳城县凯顺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嫌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经查实,当事人生产的酸豆角外包装上未标明有生产日期,标签标注有QS生产许可标志图和绿色食品认证,但无法提供绿色食品认证有关证明材料,属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广西食品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上述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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