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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法院:二手车转让与转押 一字差别谁之责

内乡法院:二手车转让与转押 一字差别谁之责
2018-11-15 12:14:09 来源:中华网河南

11月15日,内乡县042县道上来往车辆络绎不绝,临路的湍东镇谢楼村党群服务中心门前,却热闹不同寻常,内乡县法院民事巡回法庭庭审现场引得百余人驻足。

随着社会发展,群众生活水平日益改善,家家开小车已是司空见惯。随之而来的是二手车市场的繁荣,正规程序下买卖二手车是保障权益的根本,而基层大众也常有个人之间的车辆交易,此种买卖关系若不履行合规手续,易引起纠纷,内乡曹某便摊上了这事儿。

庭前获悉,前年11月,曹某在王某处购买一辆二手汽车,双方商定价格为9.6万元,王某让曹某签订一份《车辆转押协议》,曹某不理解为什么不是买卖协议,王某解释二手车转让都是签订的《车辆转押协议》,自己有转押权利,保证车辆由曹某使用,没有任何问题。曹某信以为真,便将购车款9.6万元支付给王某,王某将大众高尔夫轿车及相关手续交给曹某。不料,去年10月车辆被第三人强行开走,留下《车辆收回告知书》。车辆被强行开走后,曹某便找王某及第三人解决并报警,公安机关处警后,让曹某去找王某,却一直无果。

曹某表示,自己出钱买了车,车却被别人强制开走,现在要么给车,要么还钱。

王某则认为,曹某看中烟台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车辆,因曹某说自己有事不能去,要自己代办,自己只是以中介身份前去与汽车销售公司接洽,回来又和曹某签订协议,只是从中赚个辛苦费,也觉得很委屈。

经庭审程序,法庭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案件的性质及责任承担,故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 ​​​(杜明 白丞博 程相朋)

标签: 内乡法院 二手车 转让 转押

(责任编辑:王怡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