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开展了执行工作,执行法官依法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张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
2015年11月,被告张某和甲林业有限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委托中间人刘某与原告乙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对接,在支付给原告乙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10万元定金后,原告依据被告要求,对其相关林业项目做了评估,评估报告作出后,原告向被告甲林业有限公司出具了35万元的费用发票。事实上二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内容,故原告起诉要求其支付服务费35万元。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二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支付原告服务费35万元。
判决书生效后,二被告并没有按期履行义务,原告乙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遂向内乡县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但二被执行人均未予履行。在执行法官多次联系敦促后,张某来到法院。谈话中,张某以无能力为由拒绝履行义务,在执行法官向他耐心地释明义务并告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后,张某承诺于2018年11月15日之前付清款项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然而,和解协议之后,张某再度失信不予履行法律义务,据此内乡法院依法对其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杜明 张媛媛 张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