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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法院:浅谈一般共同犯罪、恶势力、黑社会犯罪的区别

内乡法院:浅谈一般共同犯罪、恶势力、黑社会犯罪的区别
2018-11-22 16:42:06 来源:中华网河南

扫黑除恶斗争是党中央确定的一项重要战略决策。对于顺利推进改革开放、维护社会长治久安、保证人民安居乐业具有重要意义。在社会生活中,一般的共同犯罪和恶势力犯罪,恶势力犯罪和黑社会犯罪在表现形式上没有非常明显的界限。如何准确贯彻中央决策,正确适用法律,打击真正的恶势力黑社会犯罪,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谈一点粗浅的看法。

一、一般共同犯罪和恶势力犯罪的区别

在社会生活中,一般老百姓因为邻里矛盾、经济利益、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后,处理方式不当,行为过激、做法极端、影响恶劣、后果严重,有些同志会把这些行为认定为恶势力犯罪。笔者认为,要区别是一般的共同犯罪还是恶势力犯罪,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从犯罪行为的指向对象上。恶势力犯罪的指向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因为不同的事件针对不同的人,这些人和事之间相互独立,没有关联,具有随意性,多发性。一般的共同犯罪犯罪对象是明确指向特定的事件和人,虽然可能次数较多,但都是同一个原因,事件是关联、延续、发展的,具有单一性、针对性。

2、从犯罪存在的时间、空间上。恶势力犯罪有不同独立的犯罪行为组成,在犯罪时间上持续较长,在犯罪空间上存在不同的独立的各个地点。而一般的共同犯罪因为就某件时情发生,时间上贯穿一个时间的始终,空间仅限于与该事件有关联的地点。

3、从犯罪的动机上。恶势力犯罪可能与自己的直接利益有关,也可能是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而是受人之托,为获取非法利益而为,如专门的“医闹”、“讨债队”。而一般的共同犯罪应该为了自己的直接利益亲自参与或组织其他人员参与。

4、从犯罪的社会影响上。恶势力犯罪在一定区域的一个时间段内有恶劣的社会影响,如为害乡里、称霸一方的“村霸”、“街霸”、“市霸”等。而一般的共同犯罪仅限于某事件所涉及的范围和人群。

如果把握以上四个方面,一般的共同犯罪和恶势力犯罪界限还是比较清晰的。

二、恶势力犯罪和黑社会犯罪的区别

恶势力犯罪是黑社会犯罪的孕育和初期萌芽,黑社会犯罪是恶势力犯罪的发展和成长结果,两者是一个由小到大、由萌芽到成熟的发展关系。认真剖析,两者还是有明显的不同特征。

1、从组织结构上。黑社会犯罪参与人数较多,有相对严密的组织和分工,有明确的首要分子,主要成员相对固定,有一定的内部组织制度规矩(不一定是成文的),具有组织性。而恶势力则可能是一个人,两个人,或者是一个相对松散的团伙。

2、从犯罪目的上。黑社会犯罪以攫取经济利益为主要目的,一般有明确的经营项目,具备一定的规模,披着合法的外衣,从事违法行为,寻求垄断经营或行业保护,获取超额利润,犯罪数额较大,具有一定的经济基础。恶势力犯罪目的动因复杂,即使为获取经济利益也数额不大,有经营项目的规模也较小。

2、从社会渗透上。黑社会犯罪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得到保护或非法经营获取高额利润,一般会通过拉拢腐蚀、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寻找保护伞,对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产生影响,如获取国家项目或工程,或影响司法案件的处置。而恶势力犯罪一般不具备这些能力。

4、从社会影响上。黑社会犯罪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在一个较大的区域内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影响到某一区域内(如一个乡镇或一个县)的社会公共秩序或者某一行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多数有严重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而恶势力犯罪活动的影响区域相比较要小的多(如一个村、街道或一个市场),一般是“大法不犯、小法不断”,没有严重的犯罪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不能客观公正,严格执法,随意拔高定罪,把一般的共同犯罪认定为恶势力犯罪,或者把恶势力犯罪认定为黑社会犯罪,不但会损害司法权威,也会影响中央扫黑除恶的决策的社会效果。

认真研判和剖析一般的共同犯罪和恶势力犯罪,恶势力犯罪和黑社会犯罪的特征,可以让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做到正确适用法律,不枉不纵,宽严相济准确贯彻中央决策,精准打击恶势力犯罪和黑社会犯罪。(杜明 程相鹏 薛书敏)

标签: 内乡 法院 恶势力 黑社会

(责任编辑:王怡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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