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日晚上8时许,家住灌涨镇前马村的张某在灌涨镇某公司上班时,因车间一机械设施突然脱落,将张某砸倒在地。经医疗诊断为左侧锁骨骨折,入院进行治疗。
出院后,张某在其家人的陪同下来到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及治疗期间的误工损失,双方多次商谈都没有结果。
11月15日,张某来到灌涨镇调委会请求调解。调委会受理了张某的请求,对事故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全面了解了事故的发生经过。调委会于11月19日组织双方人员进行调解,调解员们就双方责任归属的问题,给双方现场说法。调解员们拿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根据第3条“停工留薪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分类目录》”之规定,张某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基于张某受伤是在上班时间,公司机械设施脱落所致,确定公司应对张某受伤一事负责。但由于双方存有不同意见,调解没有达成,约定于21日下午到镇调委会再次进行调解。
11月21日下午3点钟,双方按照约定到达镇调委会,经过调解员们正面调解、现场授法及分析不能达成协议的后果,通过与双方细心畅谈和正确引导,终于达成一致协议。约定:公司分三个月次给张某支付其全额工资(按照以前工资单发放),张某治疗期间的所有费用由企业全额支付。
本次调解中,灌涨镇调委会积极发挥调解职能,通过把学法用法授法融为一体,教育引导双方当事人,使公司清楚认识到自身责任,主动支付张某的工资和医疗费,有力的保障了双方合法利益,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张道恩 张成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