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镇平县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在处理一起排除妨害案件时,遭到了任某山、任某广及其亲属的阻拦。面对干警们的一再警告,他们置若罔闻。带队的党组成员、执行局长郭亚海当即果断决定,命令将进行阻拦的任某广、任某勇、谭某女、任春某强制带离,在执行干警强制带离任某广时,任明某上前强行阻止执行干警执行公务的行动,亦被采取强制措施。经过批准,任某广等五人分别被司法拘留十五日。
任福某在镇平县杨营镇有房产一处,被镇平县房屋安全委员会认定为危房。任福某后将房屋拆除,并办理了村镇建筑许可证,但在建房时任某山、任某广及家人以该宅基地系其祖业地为由进行阻拦。镇平县人民法院判决:任某山、任某广不得阻拦任福某建房。任某山、任某广不服,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任福某向镇平县法院申请执行。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疏导释法,但任某山、任某广仍以该宅基地系其祖业地为由,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8年12月6日,镇平县法院执行局会同杨营镇农房所工作人员前往执行现场进行测量放线,任某山及家族人员继续进行阻止,经执行干警制止后测量放线工作完成。12月13日,任福某在进行施工时,任某山、任某广继续与家族人员进行阻拦,他们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在强制带离以上妨害执行人员的过程中,多名执行干警不同程度的负伤。
任某勇、谭某女、任春某、任明某、任某广在接受调查时,仍不承认改正错误,已被依法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并已被送到镇平县拘留所执行拘留。
法官释法:对生效的判决不服,可以申请再审,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但是,任何公民和单位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中,任福某持有乡镇人民政府颁发的合法有效的村镇建筑许可证,享有了在该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的权利,并且经过了两级法院判决的确认。任某山、任某广拒不执行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应当依法予以制裁。任某勇、任春某、谭某女、任明某虽系案外人,但妨害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阻挠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也应当予以制裁。 (杜明 李智 王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