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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法院:“大老板”租赁设备写欠条 逃避执行获刑罚

唐河法院:“大老板”租赁设备写欠条 逃避执行获刑罚
2018-12-20 13:37:06 来源:中华网河南

12月20日,唐河县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发布的执行工作典型案例中,湖北省某市一老板名下有多个全资公司,租赁他人四辆混凝土搅拌车却写下欠条,拒不支付租赁费,最终受到法律严惩,得不偿失。

2013年6月,湖北省某市一房地产公司法人武某与郭某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武某租用郭某等人的四辆混凝土搅拌车,每月每辆车支付19000元租赁费。2015年8月,经双方结算,武某向其中两名车主出具欠条。两名车主多次索要无果后,于2016年3月诉至唐河县人民法院,同年5月 唐河县法院判令该公司及武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支付车主甲529370元、车主乙119876元。送达后,2016年7月21日该判决书生效。判决生效后,该房地产公司及武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在执行中,唐河县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某、该房地产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限期履行。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且拒不申报财产。多次电话联系督促武某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责令其到庭接受调查,做工作让其履行判决,但他始终拒不到庭,躲避执行。

唐河县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某为某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公司经理,该公司下设有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分公司、湖北某润滑油销售有限公司等多个全资子公司。另查明,某房地产公司正常经营,其法定代表人武某名下有两辆车,判决生效后武某将一辆车卖出,款项并未用于执行生效判决,2017年1月湖北省某集团公司向武某银行账户汇款434728.00元工程尾款,武某也未将该款项用于执行生效判决。

武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7年11月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于2017年12月经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8年1月武某妹妹代其支付租赁费15万元,并取得二人的谅解。

而武某在公司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对人民法院的生效的判决拒不执行,无视人民法院判决,既不依法申报个人财产,又将所收的工程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发放工人工资,致使生效判决未完全履行。属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其初犯,且在审理过程中已与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2018年6月,唐河县法院以该房地产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五万元;武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该判例也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杜明 常亮 管银森)

标签: 唐河 法院 老板 欠条 执行

(责任编辑:王怡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