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甲某与被执行人顾某、杨乙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唐河县法院依法判令顾某、杨乙某共同偿还杨甲某借款及逾期滞纳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顾某及杨乙某却一直消极配合执行工作,躲避执行。2016年9月,唐河县法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无锡市惠山区某小区一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并依法张贴公告,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同时要求其及时腾空住房。在唐河县法院执行干警多次催促后,被执行人仍置若罔闻,拒绝搬出该竞拍房产处。
为维护申请人和竞买人的合法权益,18年12月,唐河县法院执行干警奔赴江苏无锡进行强制腾房活动。在强制腾房过程中,执行干警首先向二被执行人亮明身份并告知其应履行的义务,但其拒不开门,在法院准备强制开门过程中,杨某乙突然开门,撒泼打滚,阻碍干警执行公务,致使强制腾房无法顺利进行。面对突如其来的情况,案件负责人胡法官果断决定将妨碍执行工作的杨某乙强制带离执行现场,并积极与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西漳取得联系,请求其协助腾房活动。西漳派出所在接到协助请求后,立即派遣10余名干警赶赴现场,协助法警将杨某乙带出现场,并提供询问室等办案场所以及茶水、纸笔等办公用品供执行干警使用。杨某乙被带至询问室后,经执行干警长达四个多小时训诫和教育后,在其女儿陪同下离开。
最终,在西漳派出所的协助下,唐河县法院干警将被执行房屋顺利腾空并交付买受人,使得申请执行人和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维护了法律权威,同时也向广大人民群众展示了人民法院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战役的决心。(杜明 常亮 尹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