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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树修枝忙未帮 伤人赔钱法槌响

爬树修枝忙未帮 伤人赔钱法槌响
2018-12-26 11:22:11 来源:中华网河南

爬树修枝忙未帮 伤人赔钱法槌响

小区物业砍伐有安全隐患的树木时,住户李某反应自家楼前玉兰树影响采光,希望能修剪树枝增加透光遭拒,同院伐木工张某帮忙修剪却从树上摔下致伤,闹得几方在法庭上针锋相对,形成义务帮工关系的李某赔偿张某6万余元。

12月25日下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来到南阳师范学院法学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巡回审判,看似简单的案件,却涉及摔伤人张某、被帮扶人李某、物业负责人王某和赵某、原物业人员李玉某、另一物业公司。

张某、赵某、王某、李某、李玉某是同一家属院居民,因家属院内小学门口围栏外有两棵玉兰树从根部倾斜,对过往行人及学生存在妨碍和危险,学校及居委会向物业反映,要求将两棵树伐掉。王某为排除障碍、消除危险,联系张某伐树。双方商定物业不支付报酬,张某自带伐树工具,伐倒的树木归张某所有。2017年4月22日上午九点左右,张某自带伐树大锯伐树,赵某、王某负责进行现场疏导。此过程中,李某向王赵二人反映有棵玉兰树影响自家采光,希望能够帮助修剪树枝以透光,王赵未应允。

王赵二人辅助张某将两棵树木放倒并锯成小段时,已临近中午,王赵回家吃午饭,李某、张某、李玉某三人来到李某所要求修剪树枝的玉兰树旁。李某从自家搬出木制梯子搭在树干上,李玉某扶着梯子,张某登梯爬树。不料刚爬到树上,未待开工,张某从近三米高的树枝上突然掉下,头部着地,当场受伤,随即入院医治。

后张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某、物业负责人王某和赵某、原物业人员李玉某、另一物业公司共同承担其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外用药费用、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0余万元。

庭上王某辩称:学校门口的树歪了,于是我联系张某砍树,张某是经营木材的,双方商量的是树由张某砍掉,木材给张某算作砍树费用。结果树砍完后张某莫名其妙摔伤了,让我承担赔偿费用太冤枉。

李某称,对张某的受伤表示同情,但张某受伤的案发地点位于家属院内,自己与本案其他人之间属于一种有偿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在本案中并无过错且无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修剪树木属于正常的物业服务,张某修剪树木是受物业公司指派,并非我方单独指使造成。

经庭审程序,合议庭则认为:张某受物业承包人王某的邀约伐树,所伐树木仅是位于学校门口的两棵玉兰树,因此张某完成这两颗树的伐树任务后,其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劳务关系即告结束。张某完成物业所托的伐树任务后,到李某家的窗下修剪影响李某家窗户采光的玉兰树,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某是受物业公司的指派为李某修剪树木。结合张某修剪树木系满足李某的需求,李某提供梯子帮助张某完成了上树行为,法院认定张某与李某之间形成了义务帮工关系。

最终,法庭认定李某应对张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张某自带专业伐木工具,并自认经常砍伐树木,对于砍伐树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应有足够的防范意识,其在未有任何事故防范措施的情况下爬树作业,导致事故发生,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对自身受伤承担一定责任。结合案件实际,法院酌定张某承担40%的责任,李某承担60%的责任。其他被告对事故的发生没有关联,不承担责任。综上,卧龙区法院判决李某支付张某6万余元。

卧龙区法院法官王庆善提醒:义务帮工体现的是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互相帮助的一种道德风尚,是应该提倡的传统美德。在请别人帮忙时,一定要确保对方的安全。同样,在帮助别人时,一定要量力而行,千万不要逞能,以免带来不良的后果给他人造成困扰。(杜明 白丞博 丁清凌) ​​​​

标签: 卧龙 法院 巡回 师院 爬树

(责任编辑:王怡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