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上午,桐柏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公开进行一审宣判,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共500余人旁听了宣判。恶势力犯罪集团的16名被告人分别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年零六个月。其中恶势力集团主犯景某(女)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该案件审理体现了依法从严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要求,对所有被告人一律不适用缓刑、免刑。
经审理查明,16名被告人的犯罪手段主要包括:一是以非法手段索要非法债务(高利贷),景某(女)、张某某向被害人出借高利贷,因利息太高导致被害人无力归还,后二被告人以“软暴力”手段非法拘禁被害人娄某某强迫还款,教唆、组织陈某某、李某某、庞某某等被告人非法侵入被害人梁某某、张某甲住宅,以叫骂、殴打、更换门锁、砸坏屋内物品等行为,强迫被害人梁某某、张某甲归还高利贷。二是景某(女)、张某某在与他人达成房屋买卖交易后,因房价上涨便见利反悔,以扰乱他人经营秩序、打砸骂的形式,迫使被害人将房屋返还。三是张某某、陈某某为了经济利益介入他人纠纷,多次纠集其他被告人,利用集团势力为他人亮队、助威,威胁、恐吓、辱骂周边群众,聚众造势、逞强耍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四是景某、张某某因与被害人张某(女)有过节,为泄私愤,便指使陈某甲、朱某某等被告人侵入他人店铺,毁坏店内物品并对被害人王某某实施恐吓。五是被告人李某某、庞某某等人在公共场所,仅因琐事便纠集他人,随意殴打被害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景某(女)、张某某为首的16名被告人组成了较为固定犯罪组织,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犯罪活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出台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关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表现。其中,被告人景某、张某某、陈某某3名被告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等13名被告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应按照各自参与的犯罪处罚。
此次集中宣判活动,通过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主流新闻媒体记者,彰显了桐柏县法院扎实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信心,有力打击和震慑黑恶势力犯罪的决心。(杜明 王雪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