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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乡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内乡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2019-01-03 19:05:44 来源:中华网河南

内乡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1月2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内乡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保、高某、钱某伟、葛某洲、吕某田、周某程、梁某龙等18人以“套路贷”形式实施诈骗、寻衅滋事犯罪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公开进行一审宣判。

对高某、钱某伟等9名被告人以诈骗罪判处一年零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判处相应罚金;对陈某保、吕某田等8名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一年零八个月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对被告人池某月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对被告人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8台、台式电脑24部、手机30部依法予以没收。

内乡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经庭审查明:201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林某良(在逃)纠集钱某伟、高某、葛某洲、张某浩、木某凯(在逃)、陈某(在逃)、蔡某源(在逃)等人在江苏省常熟市世界贸易中心1102室以荣坤信用公司的名义在网上借款放贷,由钱某伟负责日常管理及后勤保障、以葛某洲、林某、张某浩、陈某风等人具体实施放款诈骗,通过收取高额的续期费、手续费等名义诱骗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金额的借条(放贷人员告知客户“贷款1500元到手1050元,条子打1500元到期还1500元,续期费450元,如果逾期一天每天需支付借款额30%的逾期费,3天逾期催收部直接催收”),实施诈骗,在被害人无法偿还借款及续期费时,将被害人的信息推送至湖南邵阳由陈某保、吕某田、梁某龙、周某程等人组成的催收公司。催收公司成员接到信息后,通过辱骂、电话短信轰炸、向被害人亲友发送PS侮辱性图片等软暴力形式对被害人实施催收还款,并从所催收回来的钱中抽取10%的提成。经查明,该犯罪集团成员通过“套路贷”骗取被害人续期费、逾期费等共计52400元。

内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某伟、葛某洲、林某、张某浩、黄某秋等人以林某良为首要分子,木某凯、蔡某源、高某、林某、钱某伟、葛某洲、陈某风为主要骨干成员,组成较为严密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的实施“套路贷”犯罪。该犯罪团伙在被害人无法偿还借款及续期费时,将被害人信息提供给湖北邵阳由陈某保、吕某田、梁某龙、周某程等人组成的催收公司,该催收公司以陈某保为首要分子、以吕某田、周某程为骨干成员,梁某龙、陈某勇等人予以协助实施犯罪。该犯罪集团的组成人员众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骨干成员,人员较为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实施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完全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法定构成要件。

内乡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被告人高某、钱某伟、葛某洲等9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合法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保、吕某田等9人采取辱骂、恐吓等暴力方式进行催讨,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林某、陈某风、葛某洲、钱某伟、张某浩、陈某美、吕某田、周某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罪行定罪处罚。黄某福等其余9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杜明 张媛媛)

标签: 内乡 法院 套路贷

(责任编辑:王怡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