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唐河县郭滩镇郭某某在参加朋友待客宴席时,盛情难却,一时兴奋,便和大家推杯换盏了,喝了几两白酒,没想到其驾车回家途中被唐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个正着。
1月6日14时06分,唐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机动中队执勤民警在335省道郭滩镇路段,对一辆车牌号为豫RNK***的面包车进行安全检查时,车内酒气扑面而来,民警当场对该驾驶人郭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量,测量结果为132mg/100ml,郭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随后被执勤民警带至附近医院进行抽血送检,当天下午经南阳市公安局相关鉴定部门鉴定检测结果显示从送检的郭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含量是157.13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郭某某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办案民警遂对郭某某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当天下午在对郭某某进行体检执行拘留时,郭某某意识到醉酒后驾驶的严重性,害怕被拘留,却伺机逃跑。办案民警当即对郭某某采取被拘传措施,将郭某某被拘传到了唐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杜明 左文峰 李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