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以来,城区社会生活噪音污染的投诉不断增加,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了新野县城市形象。为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县委、政府有关要求,新野县公安局党委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至2月18日,在县城区集中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城区噪音污染集中整治行动。
此次城区噪声污染集中整治工作由治安大队牵头,指挥中心、宣传、特巡警、交警、法制、城区派出所等单位参与。重点对以下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1、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2、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3、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
4、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音量过大,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5、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末采取其它有效措施,或在居民休息时间作业,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6、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产生的噪声,机动车停放期间警报装置产生的噪声;
7、在群众红白喜事中乐器、演出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所制造的扰民噪音;
8、其它影响居民生活状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商业噪音污染。
力争通过此次集中整治活动,使我县环境和城市形象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切实保障广大群众的身心健康,为人民群众营造舒适、安静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环境。
警方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音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音的方法招揽顾客。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在城市市区噪音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