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经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由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县法院院长刘伟担任审判长主持审理此案,检察长齐钦担任公诉人。
案件开庭前,合议庭针对案件情况制定了庭审提纲,在审判长刘伟的主持下,庭审有条不紊的进行。
经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2003年至2017年,被告人刘某利用担任市房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南阳市房管中心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在行政执法、办理房地产项目手续、承揽工程等方面,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36.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系坦白、认罪悔罪,认罪认罚,已退缴全部赃款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
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该案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刘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同堂办案,体现了当前司法改革大背景下,“两长”作为员额法官和员额检察官在落实司法责任制方面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同时,更容易发挥他们办案经验丰富的优势,提高办案水平和效率。(杜明 张涛 王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