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决生效后,罪犯王某缓刑考验期内失联,又因开赌场被网上通缉,矫正机构书面建议法院撤销对罪犯王某的缓刑。日前,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裁定:撤销刑事判决中对罪犯王某宣告缓刑五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王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份,宛城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王欣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原判决已生效并交付执行。
罪犯王某被宣告缓刑后,于2015年6月交付唐河县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缓刑考验期内,罪犯王某自2018年10月起未按照要求参加学习、劳动,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且矫正期间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公安机关通缉。执行机关向法院发出书面建议:依法应当撤销王某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罪犯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未按照矫正机关要求参与学习、劳动,且在缓刑考验期内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依法应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执行机关撤销缓刑的建议法院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七条、第四百五十八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做出上述裁定。(杜明 周勤 谢文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