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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本是同林鸟 帮扶义务不可推

夫妻本是同林鸟 帮扶义务不可推
2019-04-18 16:27:14 来源:中华网河南

案情

1990年出生的女孩刘某,家住桐柏县黄岗乡高店村,是家中的独女,2010年,刚满20岁的刘某经人介绍与张某认识,两人于2011年登记结婚,2012年3月生育一子张小某。谁知刘某生完孩子后不久,即查出患有狼疮性肾炎,全身浮肿。张某因看不到希望,便不辞而别,对刘某和孩子不管不问,刘某和孩子靠娘家接济度日,为治病花费大量的医药费。无奈之下,2018年11月刘某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张小某由刘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并要求被告给予原告经济帮扶。被告张某则辩称原告隐瞒婚前患有肾炎疾病,2014年自行回娘家居住至今并带走孩子,坚持不放弃张小某的抚养权。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张某感情不和已分居满两年,且均同意离婚,因此对于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张小某的抚养权问题,由于其一直与刘某生活,刘某又是独生女,张小某也是她唯一的孩子,且刘某的父母愿意帮助刘某照顾张小某,因此判决:双方离婚,张小某跟随刘某共同生活,张某支付孩子抚养费每月500元,并判决张某向刘某支付1万元的经济帮助费。该判决现已生效,双方已按法律文书履行。

法官说法

一、婚内互相扶养是夫妻间的法定义务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应当在生活上互相照顾,经济上互相支持,一方遇患病等困难情形时,另一方应予以帮助。本条规定需基于当事人一方向法院主张权利,法院才能依法裁判。

本案的刘某与张某本来基于夫妻关系互负扶养义务,刘某患病期间应得到张某的扶持,夫妻携手共渡难关。对刘某进行婚内扶养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扶养责任的承担既是婚姻关系得以维系和存续的前提,也是夫妻共同生活的保障。但刘某对张某的无情冷漠心生绝望,未向法院主张该项权利。

二、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要进行经济帮助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即当婚姻关系终结时,若一方生活困难,法律则要求另一方尽一定的扶助义务,将道德上的义务上升为法律,让司法更显温情。

本案的张某逃避婚内扶养照顾刘某的法定义务,虽然双方均同意离婚,但是离婚时张某应当给予刘某一定的经济帮助费,法院根据原告的病情、双方的经济状况等综合考虑,酌定张某支付刘某经济帮助费1万元。(杜明 李守莲 李华玉)

标签: 桐柏 法院

(责任编辑:王怡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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