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邓州市某生态农庄为吸引顾客,招揽生意,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买卖梅花鹿肉被警方依法查处。
5月7日12时许,邓州市公安局与邓州市森林公安局联合执法,在对湍河派出所辖区某生态农庄突击检查时,发现该农庄明码标价经营陆生野生动物梅花鹿肉和梅花鹿血,并当场查获梅花鹿肉10余斤,梅花鹿腿7条,梅花鹿血6余斤。经询问,该农庄的老板对私自买卖梅花鹿肉供认不讳。经查证,该农庄并未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其经营的陆生野生动物梅花鹿肉和梅花鹿血均通过网购所得。
目前,参与经营者已被警方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之中。
梅花鹿肉究竟可以出售食用吗?
梅花鹿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而国家林业局出台的《关于促进野生动物可持续发展的指导纲要》中指出,包括梅花鹿、非洲鸵鸟、野猪、狐狸、狍子等在内的54种陆生野生动物经过人工繁殖驯养,在林业局备案、卫生部门鉴定许可后可以合法地进入餐馆。只要能提供合法的产地来源,梅花鹿肉也是可以进入老百姓的餐桌的,但必须要出示相关手续。如果产地不明,没有在相关部门备案的话,私自买卖、贩运都是违法的。
现在市面上有不少打着野生动物肉食的假招牌,一般情况下,如果要经营野生动物的话,首先要有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办了证件才可销售,其次还必须提供肉食的来源,其中包括繁殖驯养许可证、检疫证、运输证等。只要能证明来源合法,出售也是允许的。(杜明 何玉飞 尹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