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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法院: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双方合意是关键

唐河县法院: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双方合意是关键
2019-07-11 10:05:52 来源:中华网河南

“师傅,我们是来给贾法官送锦旗的,我们一定要当面感谢她。”7月9日临近中午,三名当事人拿着一面锦旗在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的门口要进来。他们自称是某一案件原告,专程从西峡赶来送锦旗谢法官的。

南召县法院: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双方合意是关键

原来,这三名同志是南阳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代理律师。2019年3月13日,该公司作为原告在唐河县人民法院立案,请求依法撤销唐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郭某珊、郭某、化某某、翁某某的共同亲属郭某林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018年5月,原告承揽了某一公司的钢结构厂房的加工制作安装。2018年9日1日,原告将自己承揽的项目工程中的安装作业分包给孙某某,双方签订了《工程安装合同》,合同还对卸车费用、施工要求、管理措施、安全责任、保修事项等进行了约定。2018年11月份,平时在唐河县城区附近打零工的被告亲属郭某林经人介绍到孙某某所在的安装工程队干活,并由孙某某安排从事钢骨架扶瓦。11月22日7:30左右,郭某林在房顶施工时,突然猝死。11月27日,原告南阳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孙某某作为乙方、死者家属代表郭某作为丙方,三方经协商达成补偿协议,约定丙方就此事永不追究甲乙方任何责任。而在2018年12月24日,被告向唐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原、被告亲属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9年2月20日,唐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唐劳人仲案字【2018】21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郭某林与该钢结构有限公司2018年11月初—2018年11月22日劳动关系成立。原告南阳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不服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南召县法院: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双方合意是关键

该案立案后,主审法官贾钟爽悉心研究案情,翻阅大量资料以及案例。按以往,出于谁弱谁有理和所谓的利益平衡的不成文规则,绝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会存在倾向个人,即员工的现象。无论责任大小,在判决时会多少让公司(即雇主)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贾法官经过对案件的分析研判,判决原告南阳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亲属郭某林生前不存在劳动关系。送锦旗时,该公司董事长说:“自己已经做好败诉的准备,也做好承担一定责任的准备,在现在“谁死谁有理”的社会风气下,自己公司又是外地的,在这审理案件一定不占优势。可是没想到,唐河县法院的法官秉公办案,实事求是,让他们胜诉了。贾法官办案不仅公平公正,还快速高效,这才三个月,就把我们的案件审理完了。”

法官说法:劳动合同虽然受到较多国家强制性规范的约束,但其本质仍属于合同,仍应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即劳动合同的成立及劳动关系的建立应形成合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就提供劳动、支付报酬这一基本要素达成一致意见。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认定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亦应考察双方是否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考虑到劳动关系具有继续性及关系性的特点,具体应结合协商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协商情况以及工资支付情况等予以分析。本案中,被告主张郭某林生前与原告南阳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来看原告公司将承揽的钢结构安装工程发包给孙某某,而郭某林系由孙某某招至工地,从事其安排的工作,并协商确定工资标准。可见,郭某林系与孙某某就提供劳务和支付报酬达成合意,与原告并不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其次,被告无法证明原告曾对郭某林进行持续性管理,并由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原告与郭某林不存在劳动关系。(杜明 吴源源)

标签: 唐河县法院 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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