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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龙区法院:二房东擅自转租门店 巡回开庭止纷争

卧龙区法院:二房东擅自转租门店 巡回开庭止纷争
2019-12-10 21:13:53 来源:中华网河南

卧龙区法院:二房东擅自转租门店 巡回开庭止纷争

为方便群众诉讼,扩大办案社会效果,12月10日上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梅溪法庭将庄严的审判法庭“搬”到位于市中心商业繁华地段的法治文化广场,公开审判两起因擅自转租引发的解除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17年5月16日,原告耿某与刘某甲签订《店面租赁合同》,原告将其所有的位于南阳市中州路中建小区二期商业门面房五号楼北二楼出租给刘某甲做为经营用房,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第一年租金10万元,第二,第三年以随行就市价格支付租金,按年支付,第二年起需合同满一年前一个月支付下一年租金,合同第八条约定:“合同未到期,承租方因停止经营或需要搬迁而转让他人使用,必须向出租方书面书写《终止店面租赁合同》,否则出租方依照合同所签的三年租金收取乙方30%的违约金”。

2019年4月5日,耿某无意间经过该店铺,发现该店铺正在装修,经询问得知,该房屋被刘某甲擅自转让给被告李某和刘某乙夫妇二人使用。经查看,二被告已带领装修工人将该房屋进行大肆破坏式装修,耿某出面制止,二被告拿出租赁合同,声称已和“房东”签订过租赁合同并支付了租赁费。但是,耿某并未与二被告签订过任何租赁协议,耿某要求二被告与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后方可使用该房屋,二被告拒绝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也拒绝支付租金,耿某多次让二被告腾退房屋,二被告拒绝搬出。2019年4月29日,耿某用公证送达的方式向二被告送达《通知》, 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因《通知》无果,又协商未成,耿某一怒之下将门店上锁,二被告不依不饶,又强行打开,并将玻璃大门等砸坏。2019年6月2日,二被告关闭门店,门上又加了两把锁。至此,事情进入僵局,争议房屋无人交房租,也无法使用。耿某遂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腾退其所有的商业门面房、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损失33545元。同时,耿某起诉刘某甲,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支付违约金、租金。

卧龙区法院:二房东擅自转租门店 巡回开庭止纷争

考虑到此类案件比较普遍,在商业地段具有较好的普法宣传意义,承办法官决定将法庭搬到事发社区。周围市民、商户闻讯法庭搬到了门口法治文化广场,都赶来旁听,虽然天气寒冷,但丝毫不影响旁听市民、商户的热情。整个庭审过程秩序井然、层次分明,法官娴熟的庭审驾驭能力也受到了群众的称赞。

法院通过审理认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争议焦点为二被告对涉案房屋的占有系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该案中,案外人刘某甲在未经耿某同意的情况下, 冒用耿某姓名与二被告签订 《店面租赁合同》,刘某甲构成无权代理,事后耿某也对此合同不予认可,则该合同对被冒用人耿某不发生合同效力。且该合同没有约定转租期间及租赁费用等关键要素,不具备转租合同的内容。故二被告与案外人刘某甲之间也不存在合法有效的转租关系。遂当庭判决被告李某、刘某乙腾出原告耿某所有的的商业门面房,赔偿损失20380元并将涉案房屋恢复原状。解除合同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除原告耿某与被告刘某甲签订的《店面租赁合同》;被告刘某甲于2019年12月22日前向原告耿某支付违约金15000元。

庭审结束后,法官结合周边真实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旁听市民宣传有关租赁的法律法规,同时对现场市民提出的法律问题深入浅出的进行解答。(杜明 丁清凌 李靖月)

标签: 卧龙区 法院 二房东 转租 巡回

(责任编辑:王怡蓓)